上海奉贤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奉贤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4073号之一
原告:上海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沪宜公路58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楼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堂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修银,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楼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奉贤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金 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
三、《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