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9499号
原告: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翟笃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负责人。
原告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奉贤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黄 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瑜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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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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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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