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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无锡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滨民初字第0022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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