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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与苏州市地安地震安全评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91民初5083号 原告:无锡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钱荣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地安地震安全评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月亮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以下简称“地质勘察院”)与被告苏州市地安地震安全评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安地震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地质勘察院委托代理人***,被告地安地震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地质勘察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6000元及违约金2910.30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当庭变更违约金诉请为:从本案立案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5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钻探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位于苏州市苏地2011-B-73地块(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北、亭盛街东地块)钻探2个安评钻探波速孔,总费用包干26000元,工期分别为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5月15日,付款期限为试桩测试完成后7日内,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超过一天,应偿付未支付费用的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等等。原告按约定完成了钻探义务,并开具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因此诉诸法院。 被告地安地震公司辩称,因被告已经停止经营,相关工作人员和资料无法查询,无法确认涉案工程已经完工交付。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只是作为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发票的收取和抵扣不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报告,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原告地质勘察院(××)与被告地安地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钻探合同》,工程地点在苏地2011-B-73地块,工程钻探任务为2个安评钻探波速孔,承包方式为总费用包干价26000元,合同工期从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5月15日,原告提交钻探成果资料。付款期限为试桩测试完成后7日内,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超过一天,应偿付未支付费用的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5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认可收到并抵扣。2016年3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告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七日内支付包括本案苏地2011-B-73地块的工程钻探费用。但此后被告未予支付。 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其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联系发送勘察结果报告、催讨工程款的QQ及短信记录,被告未予以确认。原告庭后向本院提交了《苏地2011-B-73地块项目工工程场地土层剪切波速测试报告》。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钻探合同》、增值税发票、律师函等证据,以及双方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合同约定了勘察任务、工程价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双方均应遵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工程期满后向被告开具了合同约定数额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已经抵扣,被告在收到原告催款函后也未提出异议,且原告庭后亦向本院递交了相应勘察结果报告,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已向被告交付了勘察成果,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26000元。被告逾期付款,原告从立案之日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市地安地震安全评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无锡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工程款26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6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元,由被告苏州市地安地震安全评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