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91执4863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组织机构代码13589910-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钱荣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地安地震安全评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88268-9,,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月亮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地安地震安全评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地安地震安全评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52.1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