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财保6191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被申请人:某(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江阴)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某(江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江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