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15民初2907号
原告:***,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某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某某中心(以下简称江夏某动就业服务中心)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夏某动就业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公司、江夏某动就业服务中心向***支付迟延退休的养老金损失54175.9元(5417.59元×10个月);2.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江夏某动就业服务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于1981年10月入伍某军,1985年10月退伍后被安排在武汉市某某水务总公司工作至1999年12月,2000年1月转至某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03年12月改制,改制后***自谋职业,该公司将***的个人档案移交给江夏某动就业服务中心,***的身份证出生年月为1964年9月4日,根据身份证年龄于2024年9月4日年满60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4年8月,***前往江夏区市民之家某某社窗口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其档案记载的出生年龄为1963年9月,按照档案年龄***应于2023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按照档案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自2024年8月开始领取养老金,但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根据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第十九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应最迟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十日内携带参保人员原始档案等相关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凡本文下发后延期办理退休手续的,按以下办法处理:??2、对因用人单位、档案托管机构或个人原因缓报、漏报的,其退休时间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及调整,均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延迟退休期间所缴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养老金不予补发。由此对参保人员造成的损失,属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原因的,由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负责补偿。”之规定,某某公司为原档案保管单位,江夏某动就业服务中心为档案托管单位,某某公司、江夏某动就业服务中心在上述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为***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导致***迟延领取退休金,应承担补偿责任。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辩称,1.某某公司并非***退休时的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003年12月某某公司因企业改制与***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之后***入职其他公司就业,由其他公司为其缴纳社保。2.***延迟办理退休完全系自身原因导致,某某公司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对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夏某动就业服务中心辩称,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出生时间为1963年9月,法定退休时间为2023年9月,具有充分法律依据。2.江夏某动就业服务中心作为档案托管机构,无代为申报退休的法定义务。湖北省人社厅鄂某某社发〔2013〕4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七条明确将退休申报义务赋予用人单位或参保个人。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实际申报时间(2024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自次月(2024年8月)起向其发放养老金,并退还了延迟退休期间所缴养老保险费用(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符合《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4.***援引的规定不能作为江夏某动就业服务中心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援引的规定为规范性文件,且该文件明确指出国家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5.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档案托管机构仅对档案的物理安全及完整性负责,***档案自2006年5月由原单位移交江夏某动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时,档案材料已完整封存,江夏某动就业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法定职责范围提供服务,未对档案内容进行任何篡改或增减,亦未妨碍***申报退休。6.***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长达18年的档案托管期间,从未对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提出异议或申请更正,因其本人原因延迟申报退休造成的养老金损失,依法应由本人承担。综上,江夏某动就业服务中心作为档案托管机构,已严格履行法定保管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因自身原因迟延申报退休,其法律后果应当自负。请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档案托管法律关系的规范秩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81年档案材料《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记载其出生年月为1963年9月。2004年11月4日,武汉市某某建设总公司(现某某公司)因企业改制与***签订《企业改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协议书》。2004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系灵活就业人员,无工作单位,2012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就职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系灵活就业人员,无工作单位。***档案由江夏某动就业服务中心托管。2024年7月22日,***申请退休,同日,武汉市某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自2024年8月起领取养老金。
江夏某动就业服务中心系事业单位,举办单位为武汉市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夏某动就业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为:负责办理《就业创业证》、创业担保贷款、开展综合类招聘活动、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帮扶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实现就业;服务重点企业用工,开展跨区域劳务协作;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参与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承担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退捕渔民就业安置工作;贯彻执行相关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发放办法,落实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要求支付养老金损失为由,向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4年10月31日,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夏某人仲不字[2024]29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的申请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第六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第七条规定:“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档案的接收、转递;(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七)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参照前述规定所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能,江夏某动就业服务中心作为***人事档案托管机构,其并不负有为***办理退休申请手续的职能。《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武劳社[2004]65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关于退休审批的补充规定(一)按本办法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及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提供原始档案及档案托管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审批正常退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包括因病非因工提前退休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发放。”按照该规定的办理流程,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需经本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提供原始档案及档案托管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批。江夏某动就业服务中心并不负有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申请的义务,某某公司并不负有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申请、退休申报的义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应最迟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十日内携带参保人员原始档案等相关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凡本文下发后延期办理退休手续的,按以下办法处理:??2、对因用人单位、档案托管机构或个人原因缓报、漏报的,其退休时间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及调整,均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延迟退休期间所缴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养老金不予补发。由此对参保人员造成的损失,属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原因的,由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负责补偿”。根据***申请退休时间、核定时间、发放时间判断,尚无证据证明存在因档案托管机构原因导致延迟办理退休申报的情形。综前所述,***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