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28民初3098号
原告:南阳市兴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56100575XH(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煜旌,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财政局。住所地:唐河县凤山路。
法定代表人:***,任单位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800602226XP。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乘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300100020131(1-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5月7日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南阳市兴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河县财政局、南阳市乘億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南阳市兴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市兴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60元,减半收取8530元,由南阳市兴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