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27执保39号
申请人:南阳市兴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城郊乡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阳市兴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冻结了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的账户,查封了***提供担保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豫1327执保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员 程 纲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