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洋建设有限公司;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祥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883民初122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孟子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