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481民初1353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被告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及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