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481民初1353号之二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被告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已撤诉,故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