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481民初4653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原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东沙河镇高铁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N4ARO4K。
法定代表人:宋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万元。申请人某甲公司以某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万元。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