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481民初4653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原某乙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东沙河镇高铁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N4ARO4K。
法定代表人: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滕州市。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2元,减半收取计3331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