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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达源某某公司、文山市某某经营部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民终6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某某,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荣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山市某某经营部。 经营者: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某,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水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某。 原审被告:云南畴阳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上诉人***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山市某某经营部、建水县某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云南畴阳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811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被上诉人文山市某某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28元,减半收取3314元,由上诉人***某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