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7民初3737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鳌头镇。
法定代表人:毕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从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从化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72元,由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