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3383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2024年5月10日,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毛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