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25民初3008号
原告:太湖县鑫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天华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NCL3R4M(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百里镇明润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70494367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湖县鑫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太湖县鑫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湖县鑫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38元,由原告太湖县鑫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