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宇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与太湖广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25民初3463号之二 原告:安徽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百里镇民润路10号,现住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105国道与环城西路交叉处晋熙镇岔路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70494367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太湖广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花园路与五羊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WECKD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原告安徽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湖广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于2025年7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5年7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安徽华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足额补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华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407元,减半收取970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704元,由原告安徽华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