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81民初7854号
原告:新沂市远宏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八户村八组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沂市城维市政管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建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沂市远宏土石方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城维市政管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新沂市远宏土石方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远宏土石方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沂市远宏土石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4元,由原告新沂市远宏土石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