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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10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段瑞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翼城堡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XX,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山西华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翼城堡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未履临汾裁委员会2021年12月4日作出的(2021)临仲裁字第055号裁决书明确的法律义务,本院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2年1月25日、1月26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网络资金、银行资金、车辆、税务、不动产”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2年1月25日,本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2年2月8日通过邮政快递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2022年2月22日,本院作出(2022)晋10执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537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4.2022年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近3年完税情况、车辆登记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5.2022年2月2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第三人阳泉煤业集团翼城华泓煤业有限公司发出(2022)晋10执3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暂停支付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翼城堡子煤业有限公司的煤炭销售款2353727元,并将该款项交至人民法院一案一账号中;
6.2022年2月27日,第三人阳泉煤业集团翼城华泓煤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书,确认截止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止,该公司共欠被执行人煤款224210元;
7.2022年3月9日,本院根据第三人的申请作出(2022)晋10执31号之二执行通知书,通知第三人履行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翼城堡子煤业有限公司的到期煤款224210元;
8.2022年3月15日,第三人向本院执行专用账户交纳被执行煤款224210元;
9.2022年3月16日受疫情影响,本院通过电话将案件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予以认同,目前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后,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10.2022年3月20日,本院通过案款管理系统核收3200元执行费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案款2201010101元,包含仲裁费44838.7元,申请执行人未执行到位案款2084858.4元,其中包括本金1697166元,未支付完的利息387692.4元(自2015年7月12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计算)。
由于疫情防控关系,本院将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执行结果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和认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了已经发放申请人的案款,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控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和结果,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对该案进行恢复执行。
审判长闫秀仑
审判员杨霞
审判员王斌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