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3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开元东路1322号汇怡产业园区2#厂房(北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镇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5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上诉人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丁奕帆
审判员 季 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