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06民初114号
原告:马鞍山市振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镇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马鞍山市振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振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振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振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振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