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

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青岛某某达电器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8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镇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埠社区北仙山西路双埠北段青岛军政人文大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聂利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达电器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8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院二审中,***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赔偿医疗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543489.1元,惩罚性赔偿金1086978.2元。***系本案受害人,享有独立请求权,在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在二审中各方亦未能达成调解,本案应当发回重审。 重审时,应当遵循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有权对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和青岛***达电器有限公司同时提出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可以就***对上诉人的产品责任赔偿请求和对被上诉人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或者雇主责任)一并审理。审理时还需区别两责任主体的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并就责任顺序作出判决。另,本案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上诉人是否应承担产品生产者责任并对***进行赔偿,以及本案事故是否因劳动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需结合相关证据充分查明事实,作出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86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