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

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执1341号 申请执行人: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镇南。 负责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文圣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文圣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291民初8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285300元及利息,**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0291执1341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