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财保27号
申请人:辉塔信息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498号12幢21207-212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康路135号2幢一层F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辉塔信息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辉塔信息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作为担保书。2021年11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辉塔信息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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