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防爆电气(宿州)有限公司

电光防爆电气(宿州)有限公司与安徽恒运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24号 原告:电光防爆电气(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运矿山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光防爆电气(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运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光防爆电气(宿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光防爆电气(宿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光防爆电气(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电光防爆电气(宿州)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