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罗瑞河与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281民初187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大冶市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中路60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曾用名***)。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浙江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