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81民初5959号 原告:***。 被告: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4925747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双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