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初1627号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聚丰一品5-2-A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西路2号院35号楼1层10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洋
审 判 员 张 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