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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初1627号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聚丰一品5-2-A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西路2号院35号楼1层10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洋 审 判 员 张 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