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五八严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8民初21907号 原告:上海五八严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3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4MA1FRCG5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东,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找房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2号1幢1层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35131297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上海五八严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严选公司)与被告**找房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找房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八严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东与被告**找房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八严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找房公司支付所欠合同服务费用40 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找房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找房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签署了《团队会议住房用餐协议》,合同约定会议及用餐事宜,费用共计74 550元,**找房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欠合同服务费用。 **找房公司辩称,不同意五八严选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合同全部款项均已支付完毕,五八严选公司已经通过开票的方式进行确认,没有拖欠的情况,请求法院驳回五八严选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五八严选公司与**找房公司曾签署《团队会议住房用餐协议》,约定五八严选公司受**找房公司委托为其安排2019年8月27日至31日在上海皇冠晶品酒店的会议活动所用的会议室和餐饮,预计活动总费用为74 550元,自协议签订之日预付15 000元,如现场增加费用,剩余款项59 550元于2019年8月26日前支付,合同明确甲方(五八严选公司)账号为1219XXXX0702,户名为五八严选公司,落款处除二公司名称、印章外,联系人姓名处五八严选公司为**、**找房公司为**。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上述合同总价款数额为80 200元。**找房公司曾于2019年8月23日、28日分三笔向前述五八严选公司账户支付款项,数额共计40 000元。**找房公司主张已支付全部合同款项,除上述40 000元,该公司曾于2019年8月31日通过**的支付宝个人账户向五八严选公司对接人**个人账户转账40 200元,并提交了支付宝转账截屏予以作证,该证据显示收款账户为:“**(*某)”,转账时间与金额与**找房公司上述主张一致。五八严选公司对支付宝转账截屏不予认可,主张该公司仅收到合同款40 000元,剩余款项**找房公司尚未支付。 另查,**找房公司提交的《付款通知书》系五八严选公司向**找房公司发出,要求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余款40 200元,并明确五八严选公司账户、银行名称,该账户与《团队会议住房用餐协议》载明的账户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找房公司与五八严选公司均确认**找房公司已支付合同款40 000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找房公司曾向五八严选公司预留的收款账户分三次支付合同款,可见,五八严选公司所预留的收款账户具备收款条件,且**找房公司对于收款账户处于明知状态。**找房公司主张该公司通过**的支付宝个人账户向五八严选公司对接人**个人账户转账支付40 200元,但该收款账户与前述已付款项的收款账户并不一致。**找房公司未能提交进一步证据证明,上述个人转账行为系履行本案《团队会议住房用餐协议》的付款义务,亦未能提举证据证明五八严选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故理应对此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从而,本院确认**找房公司应向五八严选公司支付服务费用40 2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找房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海五八严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用40 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元(上海五八严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找房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06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车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