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9719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仟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2209-N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找房公司)、第三人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更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找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上海更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我无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行为且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我无需向**找房公司返还98 088元;3、我无需向**找房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 177 056元;4、诉讼费由**找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20年5月15日从**找房公司离职,离职后确定入职重庆谋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谋仕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双方约定我于2020年8月份正式入职,为避免中断社保缴费,遂让重庆谋仕公司自 2020年6月起为我缴纳社保,我并无任何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我离职后,仍有部分回款陆续到账,**找房公司向我支付的款项是我应得的劳动报酬,其公司在转账时明确载明系代发工资,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所得项目为正常工资薪金,而并非竞业限制补偿金。另外,我离职后,并未收到**找房公司寄送的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昆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找房公司系不同的法人主体,我并未与昆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无权向我提出竞业限制要求。综上,我并未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找房公司也未向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无权要求我返还应得的劳动报酬98 088元,我也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现我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找房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的竞业限制义务有明确约定,**离职时,我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对其进行了告知,**已收到竞业限制告知。我公司按每月24 522元的标准于2020年6月至9月依约向**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98 088元,除此之外还同时向**支付了其应得的奖金和提佣。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明确禁止**为竞争对手从事包括兼职在内的任何劳动、服务或协助,**对诸多疑点及其与“58爱房”的种种关联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无论**与重庆谋仕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均已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返还已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上海更赢公司述称,**并非我公司员工,与我公司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日,**入职**找房公司,双方订立自2019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新房总经理,工作地点为昆明市。上述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竞业限制义务中约定:**在离职后最长不超过24 个月的期限内,仍然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具体期限由**找房公司在**离职或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竞争业务是指与**找房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相同的业务或者与**找房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同种类、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互联网运营及信息服务、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等。竞争对手是指除**找房公司以外的从事或计划提供竞争产品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其他实体或商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平安好房、房多多、58同城、阿里巴巴、***等。**在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受雇于竞争对手,无论全职或兼职,也无论是否获得报酬;担任竞争对手的董事、监事、合伙人、管理人员、**、代理人或代表人、或以任何其他身份为竞争对手提供服务;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服务于竞争对手,有损**找房公司利益的活动。**应当在自**找房公司离职后的次月开始,于每月的5日前向**找房公司提交其实际任职、从业单位出具的从业证明以及该单位知悉**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说明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确认,**找房公司有权在**离职或竞业限制期限内向**发出书面通知,调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补偿金金额、支付时间等。**在**找房公司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找房公司有权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直至**恢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停止违约行为、返还已经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支付违约金,且应当赔偿**找房公司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找房公司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根据本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后,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标准为**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有权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税前总额的 200%。
2020年5月15日,**以个人家庭原因离职。同日,**手机收到短信,该短信内容显示“**总,您好:感谢您曾为公司做出的贡献和努力,您曾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所列条款,在此特别提示您:一、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您的竞业限制期限为您与本公司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24 个月,即
2020 年 5月15日至 2022年5月16日。此期间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按月向您支付人民币24 522元/每月(大写:贰万肆仟***拾贰元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此竞业补偿金自 2020年6月起于公司每月发薪日汇入您的原工资账户招商银行,账号:×××,公司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您的账号有任何变动,请及时书面通知公司。二、在您的竞业限制期间,公司有权利对您的工作情况及竞业限制义务履行情况等进行调查,您有义务配合公司的要求提供或签收相关资料。三、您应当在自公司离职后的次月开始,于每月5日前书面向公司汇报就业、服务和任职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状态、就业或服务单位、是否有在任何公司、集团任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作岗位、社保缴纳情况等信息。如您未及时汇报上述内容,经公司催告后仍不汇报的,视为您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按月向**找房公司报送《从业情况报告》。
**找房公司主张**离职后,其公司已就竞业限制义务告知**,并依约按照每月24 522元的标准支付了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98
088元(税前),但**却入职了在新房交易领域存在竞争关系的由上海更赢公司在昆明实际运营的“ 58爱房”平台。就其上述主张,**找房公司提交《工作交接单》、入职信息登记表、通过EMS发送《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退回件、快递派送记录两份、工作职务证明、工资及竞业限制补偿金发放明细、银行流水、个税代扣代缴记录、照片、提佣及奖金说明、微信公众号文章、EMS快递底单及签收记录、录音、车牌号为×××的车辆出入蓝光昆仑中心停车库的记录视频及相关截图、网页截图、官方网站截图、微信订阅号截图、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微信小程序截图、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东方灯饰广场现场实地调查视频及情况说明、百度地图截图、劳动***审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其中入职信息登记表显示**的户籍地址为重庆市×××;通过EMS发送的《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退回件及快递派送记录显示2020年5月15日、2020年6月11日,昆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公司)通过EMS向**两次邮寄《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告知书落款加盖有**找房公司的印鉴,邮寄地址为重庆市×××,均被退件;**找房公司主张该公司提供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出入蓝光昆仑中心停车库的视频及相关截图显示2020年7月至8月期间,**使用车牌号为×××的车辆频繁进出昆明市西山区蓝光昆仑中心停车场,而**在昆明“58爱房”的办公地点位于昆明市×××;EMS快递底单及签收记录、录音显示该公司以重庆58名义向**寄送快递,送达地址为昆明市×××,**委托同事签收快递;提供照片,证明**以58昆明城市总的身份于2020年6月10日出席上海更赢公司举办的“爱房(西南)公司管理大会暨四城同启仪式”;银行流水显示**离职后,**找房公司陆续发放款项共计111 534.17元,发放明细载明**2020年5月实发30 063. 43元(应发项:基本工资17 500元、提佣 671. 92元、竞业限制补偿24 522元,扣除项:五险一金 4180.74元、个税8399.75元、互助金50元);2020年6月实发19 879.74元(应发项:提佣-168.01元、竞业限制补偿 24 522元,扣除项:五险一金-3847.6元、个税8321.85元);2020年7月实发39 596.99元(应发项:提佣173.75元、2019年奖金30
856.05元、竞业限制补偿 24 522元,扣除项:个税15
954. 81元);2020年8月实发21 994.01元(应发项:提佣42.01元、奖金 6856元、竞业限制补偿24 522元,扣除项:个税9426元),其中竞业限制补偿共计98 088元(税前);微信公众号截图显示“58爱房订阅号”,内容为“58爱房是58同城旗下的房产服务平台,以互联网+提升新房交易效率、赋能经纪机构、打造最优平台,旨在构建全新的新房交易生态互联体系,成为中国新房交易服务平台的领航者”,账号主体为上海更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信息技术、房地产经纪服务等业务;***审笔录显示首席仲裁员(以下称首)询问上海更赢公司代理人(以下称三代)“你公司在2020年6月启动过四城启动仪式吗?请***提交启动仪式参加人员照片的人员姓名”,三代“启动过,庭后我方核查照片的人员姓名”,首:“第三人,你单位在昆明有工作场所吗?”,三代:“在蓝光中心”,首:“本庭当庭电话联系重庆谋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核实,重庆谋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员工陈述:**的入职时间为2020年8月,是我们公司的副总,签订劳动合同为2020年8月份,但是缴纳社保开始时间为6月份的原因是……(电话挂断,未做解释)”,首:“**……你在8月至9月是否有到过昆明?爱人是否到过昆明,什么时候”,**:“去过万达广场,北市区也去过,爱人在重庆,有时候也会过来,爱人也来过昆明,什么时候来的记不清楚了”。**对于**找房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个税代扣代缴记录、微信公众号文章、***审笔录的真实性认可;对于发放明细中的实发数额认可,但不认可款项构成;对于**找房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均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上海更赢公司对于上述证据表示无法核实,与该公司无关。
**主张其并未供职于昆明“58爱房”,不认可参加过“爱房(西南)公司管理大会暨四城同启仪式”及多次出入蓝光昆仑中心,仅承认×××确系其车辆;其虽收到过 2020年5月15日的前述短信,但不清楚发送主体,昆明**公司与**找房公司系不同的法人主体,该公司无权向其提出竞业限制要求;**找房公司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亦未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其离职后发放款项为项目回款后的未结工资;**找房公司无权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该公司提出的竞业限制补偿明显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法院予以酌减。
就其主张,**提供离职申请审批流程图录屏光盘和截图、《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和个税扣税明细为证,其中银行流水和个税扣税明细显示**找房公司离职后陆续向**发放款项的性质均为“代发工资”,扣税明细显示为“正常工资薪金”。**找房公司仅认可银行流水和个税扣税明细的真实性,对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及全部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主张**离职后仍有2019年部分奖金和提佣43 330.6元需按比例发放,截至目前已给付42 628.37元,剩余702.23元待回款后发放;该公司发放款项时并未备注打款用途,款项的具体性质和明细构成应以客观的真实情况为准;其公司与昆明**公司、昆明房江湖经纪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该公司委托昆明**公司向**寄送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应发收入总计约116万元。*****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上述期间其实发收入总计为890
392.07元。
**主张其实际入职了重庆谋仕公司,并就此提交《劳动合同书》《任命决定书》、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工资支付凭证、会议记录(出示原件)、重庆谋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作场所录制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找房公司对**的主张不予认可,对于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支付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视频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于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及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找房公司主张**故意隐瞒真实就业情况,其与重庆谋仕公司仅为挂靠代缴社保、代发工资的关系,并非建立真实劳动关系;重庆谋仕公司系人力资源公司,该公司高薪聘请不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的**,直接任命为副总经理,未约定试用期,且跨行跨地域从重庆将款项支付到**在昆明的银行账户,明显不符合常理和正常操作流程;劳动***审期间,仲裁员当庭拨打重庆谋仕公司电话023-67551075,询问重庆谋仕公司人员为何**2020年8月入职,但从2020年6月就开始缴纳社保,公司人员无法回答,后挂断电话。
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找房公司提交照片中出现的2020年6月10日“爱房(西南)公司管理大会暨四城同启仪式”“**”的影像是否为**本人的争议,本院对上海更赢公司进行询问,该公司表示就该照片中显示的主席台上出席人员的身份情况需进行核实,但上海更赢公司并未在本院限定时间内对此进行回复。
**找房公司以要求**返还已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赔偿律师服务费损失、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向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仲裁院作出***仲案字[2020]6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向**找房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98 088元;二、**向**找房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 177 056元;三、**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四、驳回**找房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关于**是否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系**找房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故**属于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及范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上述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条款合法有效。**找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离职后,**找房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向**两次邮寄《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被拒收后,又通过短信的形式向**发送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事项。**虽否认收到过告知书,但认可收到了上述短信,且按月向**找房公司报送《从业情况报告》,而**找房公司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 98 088元,故本院认定**找房公司已向**发出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并按月向**支付了经济补偿。**主张未收到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主张未收到竞业限制补偿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于**的上述主张均不予采信。
关于**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找房公司与上海更赢公司实际运营的“58爱房”平台在新房交易领域存在竞争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020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16日。庭审中,**找房公司提供证据证明2020年6月10日**出席“爱房(西南)公司管理大会暨四城同启仪式”及2020年7月至8月期间**的车牌号为×××的汽车频繁进出昆明“58爱房”办公地点所在大厦停车场。对于上述行为**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反驳主张;而上海更赢公司在仲裁期间认可该公司启动了“爱房(西南)公司管理大会暨四城同启仪式”,但对于会议照片中显示出席大会人员的身份情况未能在限期进行说明。****亦未就其入职重庆谋仕公司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且按双方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不以与竞争对手建立劳动关系作为必备条件,故本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和**找房公司的举证,推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的约定。
关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本院已认定**存有竞业限制违约行为,现**找房公司基于双方约定,要求**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已收到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98 088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问题。**找房公司向**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月24 522元,故要求**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 1 177 056 元。**认为违约金金额明显过高,就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对违约金标准“乙方在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有权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税前总额的200%”的约定,**找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与双方约定相符。其次,结合**离职前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离职前月收入情况、任职年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持续时间等综合考量,二倍违约金的数额在合理范围之内。故本院对于**提出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要求法院予以酌减的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98 088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 177 056元;
三、**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四、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蔡 玫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