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59610号 原告:上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359、365号2305-23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海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701号8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厦门海投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2号1幢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厦门海投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公司)、被告**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海投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公司第1507872号“**JINMAO”、第4886500号“**”、第1499793号“**JINMAO”、第4886519号“**”注册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海投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万元(其中合理开支包含律师费125000元);3.二被告在《北京青年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其就涉案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声明内容由法院审核);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公司是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经过长期使用和维护,涉案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商业价值。**公司发现,海投公司未经许可开发、销售“**花园”地产项目(以下简称涉案地产项目)。同时,**公司在其经营的链家网(lianjia.com)上对涉案地产项目进行整理、编辑和宣传推广。二被告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海投公司辩称,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海投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但是涉案地产项目并非海投公司开发建设。根据在案证据,仅有链家网上体现涉案地产项目为海投公司开发建设,且**公司也明确涉案地产项目的开发商无法确认,故不能仅凭该信息认定海投公司为侵权主体。 **公司辩称,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链家网提供的是二手房房源信息展示服务,使用涉案地产项目名称是为了描述二手房房源位置,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2.**公司与海投公司并无合作关系,且在接到起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地产项目相关信息,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帮助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涉案商标及权利人 2001年1月14日,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07872号“**JINMAO”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6类,包括经纪、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1年1月13日止。经2006年12月6日、2009年4月9日两次变更,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1月13日。 2000年12月28日,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499793号“**JINMAO”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7类,包括建筑信息、建筑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0年12月27日止。经2006年12月6日、2009年4月9日两次变更,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7日。 2009年5月14日,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886500号“**”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6类,包括经纪、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5月13日止。2009年4月9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3日。 2009年5月14日,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886519号“**”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7类,包括建筑信息、建筑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5月13日止。2009年4月9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3日。 2014年10月27日,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受让上述四枚涉案商标。2015年1月7日,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商标维权权利确认函》载明:就2014年10月27日前已经发生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独占被许可人的身份,以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行政查处、提起民事诉讼等),由此获取的维权收益归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所有。2016年3月16日,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4日,**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更名为**公司。 二、关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2010年1月15日,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2010]第144号《关于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2008年、2010年-2012年、2014年-2020年,“**”品牌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测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并且品牌价值评估逐年上升,2020年的品牌价值评估为353.67亿元。 **公司提交的企业**、项目名录、媒体报道等显示:**公司的核心业务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务租赁、酒店经营、零售商业运营等,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自1994年至今,在全国范围内开发有众多以“**”命名的商业、住宅项目,包括上海**大厦、上海**时尚生活中心、丽江**时尚生活中心、长沙*****广场、南京*****广场、南京**汇、北京广渠**府、北京望京**府、苏州姑苏**府、宁波南塘**府、长沙*****府、上海大宁**府等。 **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营的商业、酒店以及住宅项目亦获得众多荣誉,其中包括“2018中国品牌年度大奖—中国最具影响力城市地标”“2007中国品牌年度大奖”“2009中国品牌年度大奖—中国最具影响力城市地标”“2017年度综合体商业潜力大奖”“2018年度最具典藏价值豪宅项目”“最具影响力品质楼盘”等众多荣誉或奖项。 此外,为支持地产项目销售,**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多家公司就广渠**府、南宁**府、大宁**府、广州珠江**府等多个地产项目签订广告推广协议,推广和宣传**品牌地产项目。 三、关于被诉行为 (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26号公证书载明:在**公司运营的链家网中选择定位为“厦门”后在二手房信息中搜索“**花园”,进入涉案地产项目详情页面,显示建筑年代为2000年,位于海沧生活区,开发商为海投公司,房屋总数为4栋348户,有14套房屋正在出售,小区均价为29384元/平米。 **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1月6日对涉案地产项目进行实景拍照取证,由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的电子数据确认函显示:涉案地产项目小区招牌、小区导向牌、停车收费牌、物业公示栏等处均使用了“**花园”字样。 据此,**公司主张海投公司开发销售涉案地产项目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侵害了**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公司在链家网上为涉案地产项目进行宣传推广,与海投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公司提交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关于涉案地产项目的相关通知,主张“**花园”已在厦门市海沧区长时间用于描述涉案地产项目。其中,2022年1月6日由海投集团发布的《厦门海投供应链运营有限公司11-12月招租结果公告》中显示房屋地址为厦门市海沧区海翔路**花园242之一、244、266的资产所属公司为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海投公司据此主张涉案地产项目并非其开发建设,**公司亦表示链家网上标注的信息是门店经纪人根据业主的描述登记的,具体情况其并不清楚。为证明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还提交了(2019)京0108民初45422号民事判决书及链家网截图,就此**公司认可链家网上的涉案地产项目信息已删除。 四、关于经济损失及其他 **公司主张海投公司的涉案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综合考量涉案地产项目的规模以及**公司对外授权“**”品牌管理费标准等因素,请求按照法定赔偿予以酌定。为此,**公司提交了其收取品牌费用通知、品牌使用服务协议、发票及房地产行业平均利润率、品牌溢价率新闻报道等,显示其品牌使用费不低于项目总货值的2%或255.42元/平方米。 **公司主张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125000元,并提交了:1.**公司与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就10起侵害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委托代理,每案的基本代理费为125000元;2.律师费发票多张,**公司于2021年1月至10月共支付律师费113万元。 海投公司未就本案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确认函、公证书、批复、协议、网页打印件、合同、发票,**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判决书、截图等予以证明,本院的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权利状态稳定,且均在有效期内,故其有权对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海投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公司主张海投公司系涉案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商,其为此提交的证据仅为链家网上二手房房源中登记的开发商信息。鉴于**公司称该信息系门店经纪人依据业主描述所添加,且其提交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的与涉案地产项目有关的资产所属公司为案外第三方公司,故在海投公司不认可其为涉案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者,且**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商为海投公司,故对**公司提出的海投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鉴于链家网上涉案内容均为对涉案地产项目的情况介绍,其性质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公司与涉案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商具有合作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侵权的情况下仍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传播。又鉴于**公司已删除了其网站中**公司所主张侵权的内容,故本院对**公司对**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原告上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尹 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