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诺恒科技有限公司

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诺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辖终3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广场**层**室。 法定代表人:李彬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诺恒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笋岗东路**号长虹大厦**楼**/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审案号:(2016)粤0303民初1442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辖区内,且其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要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因此,原审被告住所地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审 判 员 刘 灵 玲 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