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执71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科海消防技术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军埠口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致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办樱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70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致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致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