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执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科海消防技术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军埠口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致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办樱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科海消防技术事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致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70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潍坊致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预付款100000元及违约金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潍坊致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2021年1月13日、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潍坊致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2021年1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潍坊致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16日至2022年1月15日)。
2、2021年3月2日,经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21年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4月13日,本院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0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