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3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恒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恒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3)鲁0306财保303号民事裁定及(2023)鲁0306执保347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