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802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航空航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福田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9025485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润涵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缸房村汉城小区14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DLP87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航空航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润涵源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8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榆林润涵源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榆林润涵源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返还48171元,并支付该款从2023年8月11日起至款项退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5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0元、申请执行费640元。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