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空航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渭南皓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城南分公司与陕西航空航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3869号 原告:渭南皓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城南分公司,住所:渭南市东风大街西段城市理想小区1幢1-2903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航空航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榆林市榆阳区福田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渭南皓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城南分公司与被告陕西航空航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原告渭南皓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城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渭南皓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