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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祥源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凌轩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年黄民初字第00189号 原告:黄骅市祥源石油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黄骅市祥源石油产品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榆林市凌轩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 本院在审理黄骅市祥源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凌轩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祥源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祥源石油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