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3执9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墨设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1999号3号楼165-5室(上海玉海棠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仁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路163号5楼B区-1-13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墨设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仁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诉讼中曾以(2023)沪0113执保194号冻结被执行人上海仁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现因本院强制从上述银行中扣划执行款项254,211.22元,本案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仁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