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5民初53085号
原告:墨设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1999号3号楼165-5室(上海玉海棠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融创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2001号1幢4部位三层33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墨设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墨设公司”)与被告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枫丹丽舍公司”)、上海融创睿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融创睿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墨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枫丹丽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创睿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墨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服务费4,490,2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55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6日计算至款项履行之日;以2,938,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履行之日);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枫丹丽舍公司于2021年7月签订了《融创上海唐镇售楼处项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并于2021年11月签订了《融创上海唐镇会所及门厅项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以上两合同统称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就涉案项目向被告枫丹丽舍提供室内设计服务,设计服务合同总价为4,897,000元,并约定各阶段设计费支付比例及支付时间。现原告早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对应工作,并向被告枫丹丽舍公司交付对应阶段工作成果。原告就对应进度已申请付款,但被告枫丹丽舍公司至今仅支付406,8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被告融创睿丰公司系被告枫丹丽舍公司的一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告融创睿丰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枫丹丽舍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1,552,000元商票确实已经开过,但还没有兑付,原告存在逾期提示付款情况。除了已经支付和开票的部分,剩余60%的部分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设计成果,认为不应该支付。整体设计均没有采用原告的方案,使用的是第三方的设计方案。
被告融创睿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30日,被告枫丹丽舍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墨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融创上海唐镇售楼处项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融创上海唐镇售楼处项目设计任务,暂定合同总价为1,017,000元,预付款支付比例为20%,概念方案设计完成支付20%,方案扩初设计完成支付20%,施工图设计、软装设计完成支付30%,施工现场服务、工程完成支付10%。
2021年10月28日,原告方工作人员***与被告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进行了联系,***称“需要我配合做什么你们跟我说,请款流程走协同平台后我也没做过,也不是很清楚流程”,***称“好的,我这边出一个产值确认单,麻烦你帮我们签字就行,我要先走产值流程”。***回复称“好的”。当天,***将工程类合同产值核定表(墨设硬装)发送并邮寄给了***。核定表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墨设公司就售楼处硬装设计申请付款40%,合计406,800元。之后,被告枫丹丽舍公司向原告墨设公司支付了该笔款项。
2021年11月,原告墨设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枫丹丽舍公司签订了《融创上海唐镇会所及门厅项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融创上海唐镇会所及门厅项目设计任务,设计总费用为3,880,000元,预付款支付比例为20%,概念方案设计完成支付20%,方案扩初设计完成支付20%,施工图设计完成支付30%,施工现场服务、工程完成支付10%。
2021年12月15日,***发送微信消息称“请款应该付掉了,你们查一下,第二个合同接着请吧”,***回复称“好的,刚让财务查收到了”。2021年12月16日,工程付款产值核定表显示原告墨设公司申请付款1,552,000元,***在主办部门处进行了签字,被告枫丹丽舍公司成本部及项目负责人处也有签字确认。2021年12月29日,***在设计分阶段确认函上进行了签字确认。之后,原告方开具了发票。2021年12月16日,原告方出具了商票开票需求表,2022年3月4日,被告枫丹丽舍公司出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9月5日,到期后未兑付。
2022年1月30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和***通过微信进行了联系,***将唐镇售楼处及地下会所施工图及物料合集发给了***,***回复称“好的”之后,***将纸质材料快递发给***。2022年3月13日,***发消息称“这个是修改后的图纸请查收”,并将施工图发给了***,***回复称“好的”。
2022年3月28日,***与***通过微信进行了联系,***发消息称“杜总,两份产值申请资料,售楼处508,500元,会所1,940,000元”。之后,***将上海唐镇项目会所及售楼处的产值核定表发给了***,并称“原件明天寄出”,***回复称“好的”。核定表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墨设公司申请付款508,500元及1,940,000元。
2022年7月1日,***与***通过微信进行了联系,***称“杜总,我三月底寄给您的产值文件有收到嘛?需要发我下签完字的文件,我们先把系统流程走了呗”。***称“收到了,我安排走流程”。
2022年9月29日,***与被告枫丹丽舍公司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进行了联系,***称“对了,之前说的施工图阶段提交过产值资料的,我现在需要签完字的文件,有找到嘛?”***称“他说找找的,没消息了”。***称“现在快递已经退回了,只能等重新寄,节后再寄好了”。***称“好的”。2022年10月17日,***称“有个问题,我现在不是要补施工图阶段的产值请款签字资料,之前有提交商票开票需求表,但是现在我们不申请商票了可以的吧。”***称“产值可以先报,然后可以申请现金,就看领导是否审批了,通过后付款也会看情况。”***称“好的”。2022年10月18日,***称“黄总,昨天说的方案及施工图的产值资料我今天给您寄出,还是这个地址不?”***称“对的”。随后,***将融创唐镇售楼处及融创唐镇会所两份文件发给了***,***称“好”。2022年10月27日,***称“黄总上午好,上周寄给您的产值资料签完字了不”。***称“领导说没钱,暂时不签”。
2024年6月5日,原告墨设公司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融创上海唐镇售楼处项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及《融创上海唐镇会所及门厅项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原告墨设公司已经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了设计文件,也将工程付款产值核定表发给了被告枫丹丽舍公司,被告枫丹丽舍公司应按约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墨设公司的设计工作还应包含配合施工现场服务的内容,虽因被告枫丹丽舍公司原因未采纳原告墨设公司设计方案,但原告墨设公司事实上设计工作并未持续到被告施工完成,故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扣除20%工程款。现被告枫丹丽舍公司已付工程款406,800元,还应支付设计费3,510,800元。因被告枫丹丽舍公司未按约付款,原告墨设公司按照LPR主张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因被告融创睿丰公司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故应对被告枫丹丽舍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融创睿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墨设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设计费3,510,800元及利息(以1,55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958,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上海融创睿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71元,由原告墨设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9,482元,由被告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融创睿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9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