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16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墨设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1999号3号楼165-5室(上海玉海棠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MLJQ7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乾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南北大道南段5号19-1(乾和珑湾6幢1-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DTM5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墨设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乾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渝0116民初10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0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988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和车库,本院以(2024)渝0116执3711号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30套房屋和60个车库,该查封包含(2024)渝0116执855号、(2024)渝0116执695、5735、3711、2004号、(2023)渝0116执5575号。被执行人其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5年5月13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5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渝0116执8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