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2608号
原告:一格堂会议展览(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一格堂会议展览(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一格堂会议展览(山东)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一格堂会议展览(山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一格堂会议展览(山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一格堂会议展览(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