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华煜鼎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淮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知民初198号
原告: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街道和平社区兰金四路****科技工业园**厂房201/4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煜鼎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金台区蟠龙镇蟠龙观邸****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淮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路**麓*******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煜鼎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淮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赛迈特悬浮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婧
审判员 蔡 晓
审判员 谢 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