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12民初6929号
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能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3X5M4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88891282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7955076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能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能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已与被告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就案涉协议处置达成一致意见,且法院制作调解笔录为由,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能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当事人自愿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能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能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