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52885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被告:上海中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白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818号13楼整层。
负责人:***。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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