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魦汉普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迅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03民初13769号 原告:武汉普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迅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15号3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普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迅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普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迅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普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普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1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武汉普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