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1民初11557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