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3民初10991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